主要内容
01. 个人股东借款年度终了未还又未用于经营的,按照股息红利征收20%的个税,期限是超过1年?还是纳税年度终了?
02. 国税2018年28号公告中提到的企业支付个人每次不超500元的支出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,是多长时间一次?小额零星业务中的“个人”包含个体工商户吗?
03. 企业能否支付佣金?列支比例是否有限制?企业支付佣金的时候是否必须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单位?这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体是什么资格?
04. 有一家葡萄酒厂用企业生产的葡萄酒在自己食堂招待客人,税务局说是属于视同销售,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,请问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视同销售吗?
05. 企业与自然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,要交印花税吗?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货物买卖合同,要交印花税吗?
06. 若是公司账面上主要就是房产土地,若是一次性100%股权转让的情况下,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?
07. 增资扩股行为,是否属于国税2014年67号公告中的股权转让?个人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?
08. 建筑设备租赁并配备上操作员,属于建筑服务,增值税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%开票?印花税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还是建筑工程合同缴纳?租金能否允许作为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包款?
09. 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?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?
10. 公司向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、企业降价销售库存商品等若是有正当理由则税务风险不大,请问什么是有正当理由,税务上是如何规定的?
11.对于“买一赠一”中的送赠品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?
12.关于过期商品的损失,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?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转出?
13.自然人合伙人经营所得个税的纳税地点在哪?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哪?
14.公司计提的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等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原因在汇缴前一直未缴纳,请问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扣除这部分计提的税金?用不用纳税调增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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